许淳、许子涵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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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许淳、许子涵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淳;许子涵;林长会;大方县水利局吊兰电站;周玉霞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恢237号周玉霞、许淳、许子涵、林长会、大方县水利局吊兰电站:关于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的周玉霞、许淳、许子涵、林长会申请强制执行大方县水利局吊兰电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691,206.76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49,434.50元、抚恤金31,765.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6.38元、申请执行费9,210.00元。经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已强制执行到位691,206.76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将申请执行人应领取执行款项681,996.7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周玉霞、许淳、许子涵、林长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即大方县水利局吊兰电站支付周玉霞、许淳、许子涵、林长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49,434.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第二项内容所明确大方县水利局吊兰电站应负担的抚恤金中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3个月)期间的抚恤金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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