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王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4民初1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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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初10371号案件名称
李敏、王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敏;王琼;刘照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4民初10371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琼,女,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照祥,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李敏诉被告王琼、刘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3日向原告李敏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一份,原告李敏未在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敏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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