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细军、湖北凯莱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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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朱细军、湖北凯莱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细军;湖北凯莱装饰有限公司;汪仁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朱细军,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凯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洋澜寿昌大道北侧黄金花园A.BF幢裙楼1层28号。被执行人汪仁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朱细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凯莱装饰有限公司、汪仁胜劳动争议一案,鄂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城劳人仲调字〔2020〕0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泥工班组劳动报酬20,8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汪仁胜有财付通账户余额2,313.30元,于2021年8月31日网络划拨,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鄂城劳人仲调字〔2020〕0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亚 敏审 判 员 邹 志 勇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万佳琪书 记 员 : 袁 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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