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伟、穆元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5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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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509号案件名称
吕德伟、穆元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德伟;穆元平;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02民初15509号原告:吕德伟,男,1983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穆元平,女,198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招商花园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0775593X。法定代表人:赵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特别授权),女,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吕德伟、穆元平与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商置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速裁审理。原告吕德伟,被告招商商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德伟、穆元平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燃气开户费2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查明如下案件要素:2013年10月14日,原告吕德伟、穆元平与被告招商商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毕节市城市南部新区房屋,建筑面积76.9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0.3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84048.00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前。2013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燃气开户费2500元。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前款规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作为商品房的主要配套设施之一,其建设安装费用应按该规定包含在商品房总价款中。若被告招商商置公司在收取涉案房屋总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了上述建设安装费用,其应举证证明未将该费用计入涉案商品房总价款中,否则不得另行收取,被告招商商置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前述事实,应视为被告已将上述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故被告招商商置公司另行收取原告燃气开户费2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因上述费用的代收无法律依据,原告可以基于代收理由不成立随时要求予以返还,故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德伟、穆元平燃气开户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乾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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