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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忠、乌鲁木齐富益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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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487号
  • 案件名称

    季建忠、乌鲁木齐富益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季建忠;乌鲁木齐富益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建忠,男,1973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富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阿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季建忠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富益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建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季建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季建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洋审判员张睿审判员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巴合加马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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