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桂顺、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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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256号案件名称
汪桂顺、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汪桂顺;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曾建光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256号原告:汪桂顺,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玉海,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培树,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被告: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阜上路161号1-1号。法定代表人:曾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曾建光,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桂顺与被告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曾建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汪桂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桂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顺撤诉。本案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汪桂顺负担。审 判 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正本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黄君芳书 记 员 潘灵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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