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120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12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真武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31420754D。法定代表人:杨保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59084882Y。法定代表人:郑玉虎,该公司经理。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4287801元之后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10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