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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合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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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4085号
  • 案件名称

    靖合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靖合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40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靖合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诉人靖合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靖合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向靖合顺发包、转包、分包工程为由多次与靖合顺签订合同,并收取靖合顺的工程材料保证金合计8万元。但因为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工程,靖合顺也不可能实际施工,向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询问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直至事情败露,靖合顺要求退还材料保证金,也迟迟未能落实。靖合顺因此向一审法院具状起诉,请求判决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退还以工程材料保证金名义收取靖合顺的8万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本院审理查明:靖合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求为判决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以工程材料保证金名义收取靖合顺的8万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杜长怀的户籍地为安徽省泗县,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靖合顺与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波型钢护栏施工安装劳务作业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安徽阜阳-六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主要限于部分物权纠纷及几类特定的合同纠纷。本案中,靖合顺与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签订《波型钢护栏施工安装劳务作业合同》,但根据靖合顺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诉讼的主要标的为返还工程材料保证金8万元,不涉及施工安装劳务及价款给付,不包含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靖合顺与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波型钢护栏施工安装劳务作业合同》,其中第九条“争议”条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到工作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系靖合顺以杜长怀、天津合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而杜长怀并未签署该合同,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杜长怀不发生效力。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原审原告陈述看,案涉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泗县、天津市武清区,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靖合顺选择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综上,靖合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并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5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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