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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韶锋、梁根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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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046号
  • 案件名称

    李韶锋、梁根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韶锋;梁根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7046号原告李韶锋,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8号院2号楼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娜,河南林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根来,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兴国寺村梁寨04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韶锋诉被告梁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浦发银行网银互联汇出回单、浦发银行交易流水、浦发交易银行提示短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原告保证真实情况下的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于2020年5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转款10000元,履行了向被告出借涉案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鉴于原、被告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且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根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韶锋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根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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