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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作山、李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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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恢67号
  • 案件名称

    位作山、李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位作山;李现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位作山,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滑县。被执行人:李现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卫辉市。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豫07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化     保审判员 郭     文     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孝     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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