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作山、李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恢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恢67号案件名称
位作山、李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位作山;李现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位作山,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滑县。被执行人:李现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卫辉市。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豫07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化 保审判员 郭 文 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孝 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秀天、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54号之三 下一篇 李韶锋、梁根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