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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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3005号案件名称
王伟、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伟;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大道**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醋西路**。 法定代表人:敬中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265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3,849元(其中案款112,265元、执行费1,58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彩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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