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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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958号案件名称
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958号原告:陈振亮,男,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帆,执行董事。被告: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叶帆,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振亮与被告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振亮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振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静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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