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9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958号
  • 案件名称

    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振亮;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958号原告:陈振亮,男,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帆,执行董事。被告: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叶帆,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振亮与被告岳阳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莞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振亮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振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静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