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1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1793号案件名称
张艳、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艳;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1793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四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93588005H。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经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 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