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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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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408号
  • 案件名称

    浦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浦维志;郑贵书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408号     原告:浦某,女,汉族,193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郑某,女,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郑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紫萤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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