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刚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8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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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8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志刚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志刚;白海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海霞,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丽英,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志刚,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白海霞与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22212.8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江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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