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店、龙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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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210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店、龙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店;龙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店,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凤凰景城3栋10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M1Q6C7M。经营者:何园园,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龙辉,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室内设计师,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与被执行人龙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飞天广告装饰与被执行人龙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员 张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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