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焕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19)鲁0202执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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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0202执293号案件名称
陈忠焕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忠焕;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焕,男,汉族,1961年5月3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2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时连彪,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审结的(2016)鲁02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36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凤凰家园鸣凰苑5幢7层601(产权证号:1××0)、602(产权证号:1××0)、603(产权证号:1××0)、604(产权证号:1××0)、605(产权证号:1××0)、606(产权证号:1××0)、607(产权证号:1××0)、608(产权证号:1××0)房屋(共计8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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