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普宪与唐人立,杨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恢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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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恢446号案件名称
陆普宪与唐人立,杨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陆普宪;唐人立;杨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陆普宪,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唐人立,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杨飞,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普宪与被执行人唐人立、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渝0115民初72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5执恢44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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