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帅、刘士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307号案件名称
冯帅、刘士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帅;刘士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冯帅,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刘士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冯帅与被执行人刘士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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