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坤权、闫栓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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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205号案件名称
吕坤权、闫栓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吕坤权;闫栓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吕坤权,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闫栓柱,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吕坤权与被执行人闫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闫栓柱自愿偿还原告吕坤权借款167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吕坤权8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吕坤权87000元,如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所有未到期款项;案件受理费1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坤权负担。因被执行人闫栓柱未按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坤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闫栓柱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车牌号:豫N×××××江铃牌汽车、陕AB7B18迈特威小客车、陕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这几辆车被执行人卖给别人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该车辆;本院又通过传统查询向柘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柘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柘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闫栓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吕坤权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过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21)豫1424执1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闫栓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吕坤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及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皇甫永超审判员 董 磊审判员 时 清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家 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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