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庆、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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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211号案件名称
周美庆、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美庆;方志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211号原告:周美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荷(系周美庆妻子),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祥(系周美庆岳父),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方志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周美庆与被告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周美庆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美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美庆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方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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