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等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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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4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等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许非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4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许非凡,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军、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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