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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等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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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43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等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军;许非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4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许非凡,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军、许非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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