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2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5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54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2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2;刘某1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546号申请人:刘某1,女,2015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刘某1申请执行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刘某2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刘某2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25日1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对被执行人刘某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158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64420元整,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90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