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勇生与北碚区蔡家岗镇一加一副食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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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500号案件名称
麻勇生与北碚区蔡家岗镇一加一副食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麻勇生;北碚区蔡家岗镇一加一副食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500号原告:麻勇生,男,苗族,199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北碚区蔡家岗镇一加一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北区蔡家岗镇两江名居蔡顺路61号156号商铺。经营者:方文东。本院在审理麻勇生诉被告北碚区蔡家岗镇一加一副食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麻勇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勇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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