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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军与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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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8758号
  • 案件名称

    卢小军与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卢小军;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758号原告:卢小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4号办公楼1609室。        负责人:马正银。        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1幢10层21109。        法定代表人:陆雨泉。        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4号楼-3、7-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雨泉。        原告卢小军与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卢小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小军负担。        审判员    李燕超二○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雅文书记员    孙燕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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