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小军与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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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8758号案件名称
卢小军与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卢小军;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758号原告:卢小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4号办公楼1609室。 负责人:马正银。 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1幢10层21109。 法定代表人:陆雨泉。 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4号楼-3、7-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雨泉。 原告卢小军与被告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卢小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小军负担。 审判员 李燕超二○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雅文书记员 孙燕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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