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玉芹、刘亚东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辽0711执异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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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异115号案件名称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玉芹、刘亚东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玉芹;刘亚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异115号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67-5号371。法定代表人:朱铁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岩、刘冬梅,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44-3号。法定代表人:陈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武,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芹,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1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6907216025。被执行人:刘亚东,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1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7007186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东、陈玉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短信截图、债权转让确认书、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原告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东、陈玉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辽079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201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辽0711执12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18日,锦州瑞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对刘亚东、陈玉芹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债权人的主体地位,符合法律程序,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秦晋审判员 高博人民陪审员常燕燕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雨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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