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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维新、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123民初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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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民初1118号
  • 案件名称

    崔维新、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崔维新;赵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123民初1118号原告:崔维新,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被告:赵飞,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霞(系原告母亲),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原告崔维新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维新,被告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维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立即向原告人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因家中急需用钱,与2018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8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元)原告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账,2018年12月9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然而,被告人借款后至今联系不到,被告妻子与2021年7月4日归还1000元(微信转账方式转账),联系被告妻子每次都是同意帮助告知被告,然而,至今联系不到。被告人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9月16日又还了2000元,7月4号还了1000,还剩13000元。为此,原告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        被告赵飞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答辩称,愿意分期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赵飞承认原告崔维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崔维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被告赵飞的行为,原告为此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故本院对于原告崔维新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维新归还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保全案件申请费150元,由被告赵飞木负担,与主债务一并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保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吐木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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