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973执4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4475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宏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毅佳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973执4475号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2020)粤19民终9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447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春桃、石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5执400号 下一篇 崔维新、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123民初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