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夏贵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94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夏贵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夏贵容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947号 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NBX2B。法定代表人:孙家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贵容,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贵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蕾书  记  员  李诗韵-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