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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异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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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异151号
  • 案件名称

    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张福建
  • 案件缘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异1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法定代表人:王海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师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刚,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海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沧州市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福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建与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于2021年9月2日对(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超标的查封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高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7000万元人民币。依据判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7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后于2019年4月22日冻结了异议人在黄骅市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名下联合竞买项目中的7000万元的投资权益;2021年6月1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黄骅法院执行,黄骅法院冻结了异议人沧州临港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沧州中捷支行政府房地产监管账户13×××90-1中的存款8000万元;2021年1月21日至25日期间,沧州中院通过扣划从异议人多个账户中划拨金额累计约为2144341.87元人民币。沧州中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0)冀09执4号之八裁定书指定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人认为法院对涉案投资权益、账户及账户内金额所采取的冻结、扣划措施,投资权益按照本金7000万元计算,共计1.5亿元以上,超过了(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7000万元债务范围一倍以上,系严重超标的扣押、冻结,违法了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与最高法倡导的善意执行、合理执行相悖。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应当以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额为限,法院在2019年4月22日对异议人在黄骅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联合竞买项目中的7000万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采取保全措施,又冻结了异议人在沧州临港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沧州中捷支行账号13×××90-1的存款8000万元与(2021)冀09执4号之二至之七裁定共计扣划的2144341.87元,黄骅法院对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总额约1.5亿元,系超标的扣划、冻结。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申请,立即撤销并解除对本案超标的额财产及权益的冻结或扣划。三、法院对本案超标的扣划行为,与最高院善意执行、合理执行、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相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依法不予支持。异议人被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金额已高达1.5亿元,该金额还是在不计入法院对异议人除上述投资权益、账户及账户金额之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金额计算得出。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异议人公司项目落后,无法向消费者按期交付房屋,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请求法院撤销对异议人临港分公司在建行8000万元存款的冻结行为。异议人(被执行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2021)冀09执4号之二、三、四、五、六、七、八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院查明,原告张福建与被告王海茏、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983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变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为:王海茏、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张福建收益、利润款人民币7000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人张福建申请财产保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7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捷支行13×××89存款人民币1222144.30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同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名下在沧州银行黄骅支行53×××05账户存款人民币365.13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四执行裁定划拨王海茏账户618823.50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3执4号之五执行裁定划拨王海茏账户存款103797.23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六执行裁定划拨王海茏账户76839.90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2371.81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捷支行账号13×××90_1的存款8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八行“800000000”补正为“80000000”。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于2021年7月20日对(2021)冀0983执2343号、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冀0983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将执行案件退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申请。二、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的其他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已在(2021)冀0983执异119号案件中对(2021)冀0983执2343号、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在本次执行异议案件中再次针对同一个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依据法律规定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受理,应驳回其异议申请。另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7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系程序性执行措施,黄骅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000万元才是执行实施类强制措施,两者不能相加而论,故不存在严重超标的冻结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茏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志政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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