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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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93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泉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泉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绿典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周建国;梁淇;向积瑞;梁干;徐曼琴;周泉钢;郑好;梁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93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被申请人:湖南天泉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天泉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绿典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伟被申请人:周建国被申请人:梁淇被申请人:向积瑞被申请人:梁干被申请人:徐曼琴被申请人:周泉钢被申请人:郑好被申请人:梁玲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泉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泉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绿典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周建国、梁淇、向积瑞、梁干、徐曼琴、周泉钢、郑好、梁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211816001911000121),保险金额为4550000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泉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泉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绿典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周建国、梁淇、向积瑞、梁干、徐曼琴、周泉钢、郑好、梁玲名下银行存款45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胜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 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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