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栋、王文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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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524号案件名称
马栋、王文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栋;王文峰;乔立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马栋,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文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州区。被执行人:乔立苹,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州区。马栋与乔立苹、王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202民初5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乔立苹、王文峰偿还原告马栋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30480.22元,本息共计129480.22元。从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5395元至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逾期,剩余款项将按年息24%计算至付清为止。因乔立苹、王文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三、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陕州区,未找到被执行人。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乔立苹、王文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乔立苹、王文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因被执行人乔立苹、王文峰拒绝申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递交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0925.2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978.58元,尚余122946.64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云飞审判员 何江波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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