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平、孙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异1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异181号案件名称
张金平、孙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金平;孙鹤;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异181号异议人:张金平,女,1979年5月17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赵铭洲,系颐和轩小区物业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鹤,男,1985年10月15出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彰驿镇彰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鹤与被执行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相应的房产,案外人张金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新民市法哈牛镇颐和轩小区19-2号3-2-2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鹤与被执行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查封我购买的新民市法哈牛镇颐和园小区19-2号3-2-2房产,该房我已支付全部楼款,并办理入住。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鹤与被执行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新法(2019)辽0181执恢3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即新民市法哈牛镇颐和轩家园19-2号3-2-2房产。又查:2011年9月18日异议人与被执行单位签订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购买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民市法哈牛镇颐和园小区19-2号3-2-2楼房,并缴纳了楼款、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及楼房的相关费用,现已实际居住。开发单位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本案中,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非异议人过错所至。故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法哈牛镇蒲河路19-2号3-2-2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红光与陈作奎、张少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548号 下一篇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