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爱华、张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终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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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3551号案件名称
左爱华、张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左爱华;张欣欣;张洪亮;张宝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终3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爱华,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欣欣,女,汉族,1994年6月18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丽,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亮,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原审被告:张宝玉,男,汉族,1943年7月4日生,住郸城县。上诉人左爱华、张欣欣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亮及原审被告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张欣欣对于本案借款有无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欣欣、左爱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沈华秋审 判 员 智卫东审 判 员 曹春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永波书 记 员 马俊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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