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王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2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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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2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王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王瑞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2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负责人:范海玲,该公司总经理。代理人:薛贺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6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2、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扣划并退还申请人1120元。3、本院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5、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6、2021年8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不在此地居住;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承诺还款,但尚未履行。6、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未实施。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16528.88元,执行到位112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12民初6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义审 判 员 邓 拓审 判 员 祁凤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陶紫瑞书 记 员 焦文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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