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云、李文位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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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19号案件名称
王晓云、李文位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晓云;李文位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19号申请保全人:王晓云,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罗明,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李文位,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保全人王晓云与被保全人李文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晓云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李文位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4225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其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150314011281202100000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李文位在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4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新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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