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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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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10号
  • 案件名称

    庄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庄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尚某;王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9XXXXXB。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27。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尚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被执行人:尚某,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申请执行人庄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尚某、王某、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750元,执行费259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尚某、王某名下坐落于庄河市某街道某人家7号1单元401号房屋(房权证号:20××71;建筑面积:139.56平方米)予以查封(有抵押,且轮候查封,暂不予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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