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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楠、高洪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1执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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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执2577号
  • 案件名称

    李亚楠、高洪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亚楠;高洪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1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楠,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高洪俊,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辽0291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洪俊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高洪俊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洪俊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2338元,公告费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夏明宇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关国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新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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