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帅帅、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恢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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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957号案件名称
胡帅帅、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帅帅;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恢957号申请执行人:胡帅帅,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5号楼1门603号。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综合大楼625室。法定代表人:尹乃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帅帅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调字[2020]第24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5862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欠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津劳人仲调字[2020]第248号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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