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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成、天长市渔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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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652号
  • 案件名称

    王留成、天长市渔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留成;天长市渔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留成,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渔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二凤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宝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留成与天长市渔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林森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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