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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国、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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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943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国、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国;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漆园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344377X3。法定代表人:秦梦岩,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志国与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928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秦梦岩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综上,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漆园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344377X3。法定代表人:秦梦岩,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志国与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928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秦梦岩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综上,被执行人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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