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兵初、张泽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恢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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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恢47号案件名称
徐兵初、张泽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兵初;张泽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徐兵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泽情,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兵初与被执行人张泽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上线下多次查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张泽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思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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