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3刑终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3刑终533号案件名称
王昭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昭喜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刑终53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昭喜,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逮捕,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昭喜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昭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案之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责令被告人王昭喜退赔人民币八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王昭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昭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昭喜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昭喜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京审 判 员 任莉华审 判 员 王 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元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冰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4执532号 下一篇 徐兵初、张泽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恢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