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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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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335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孙桂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335号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荣华街219号奥林园小区C区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612475293。法定代表人:赵文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星,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孙桂红,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星、孙桂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周明星、孙桂红于2021年9月16日交纳了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作英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人民陪审员  史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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