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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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335号案件名称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星;孙桂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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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335号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荣华街219号奥林园小区C区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612475293。法定代表人:赵文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星,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孙桂红,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星、孙桂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周明星、孙桂红于2021年9月16日交纳了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作英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人民陪审员 史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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