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8民辖终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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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辖终117号案件名称
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丹凤,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莹,女,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海口市龙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新基火炬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杨维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欠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结算,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事实,虽然形式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双方争议的事项与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并无关联,故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为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据此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欠付工程款纠纷,工程地点为兰旗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查,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为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营口市沿海新区兰旗村,根据营口城区行政区域图显示属于营口市西市区管辖。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驳回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隆升审 判 员 周贵祥审 判 员 杨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平书 记 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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