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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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311号案件名称
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光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311号 原告: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79附4号至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96228R。法定代表人:龙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光明,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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