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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姚社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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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12号
  • 案件名称

    陈敏、姚社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敏;姚社山;王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姚社山,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王仡,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敏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姚社山名下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陈敏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扣押、处置,其自愿承担执行不到的后果。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敏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五、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六、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7日,经向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八、2021年9月9日,经对申请执行人陈敏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陈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社山、王仡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立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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