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祺、赵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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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301号案件名称
于长祺、赵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长祺;赵宴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301号原告:于长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赵宴军,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于长祺与赵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祺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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