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发宝、陈国香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3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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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391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发宝、陈国香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田发宝;陈国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391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田发宝,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国香,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追偿权纠纷(诉讼费)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诉讼费36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的银行存款37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传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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