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祖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5民初1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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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5民初11394号案件名称
颜祖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颜祖斌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5民初11394号起诉人:颜祖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2021年9月1日,本院收到颜祖斌的起诉。起诉人颜祖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车牌号为桂A×××××;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4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被告兰苫珍在江西那汪坡向原告颜祖斌借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桂A×××××,原告承诺只借车两天就还,两天过后原告多次联系她要归还车辆,被告以各种欺骗的理由推托说明天再还,但一天一天过去,被告未履行承诺归还车辆给原告,现在电话、微信等都已联系不上被告。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2—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兰苫珍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未能提交兰苫珍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颜祖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丘 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一超书 记 员 邓良玉—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4—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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